一、工作背景
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费用负担,2024年4月,市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为配套落实我市生育医疗待遇新政策,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待遇支付事项,促进生育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有序衔接,保障参保群众合法权益,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明确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6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育医疗费支付政策。明确生育医疗费待遇在支付限额内不设起付标准,且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明确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情形下的待遇衔接。为促进医疗保障政策间的待遇衔接,更好满足群众生育医疗需求,明确有生育并发症或合并症且发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生育医疗费支付限额的,扣除生育医疗费限额后,剩余金额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城乡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衔接保障。
(三)明确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的待遇衔接。按《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成医保发〔2019〕30号)中规定的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保障标准,明确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期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根据实际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等额增加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标准,通过一次性结算,实现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更便捷规范。
(四)明确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待遇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生育时,可自愿选择按照城镇职工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标准享受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夫妻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五)明确政策执行时间。作为《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11号)配套文件同步实施,生育或终止妊娠时间在2024年6月1日(含当日)后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