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方便我区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自2024年9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规定的参保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扩大至其本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