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4〕26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支持医疗机构创新发展,根据《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鲁医保发〔2022〕35号)等规定,现公布部分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具体事项如下:
一、附件1为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其他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附件2为全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1-2年。试行期满后,对经评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三、附件3为全省新增及修订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各市医保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项目价格衔接,制定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附件1所列项目价格;要及时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服务价格子系统中更新相关项目及价格,并做好政策落地实施的跟踪监测。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和军队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docx
2.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docx
3.山东省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材料目录修订表.docx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