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区市(县)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现将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00元调整为730元。
二、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调整为40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40元调整为460元。
继续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资助参保政策,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60%。
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度同步增加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三、文件执行时间
新调整的财政补助标准执行年度为2024年,新调整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年度为2025年。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