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4〕3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参保居民筹资工作
(一)合理确定筹资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财政补助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适当降低居民个人缴费增幅,2024年集中缴费期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增加20元,人均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
(二)确保财政补助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落实持居住证参保政策,对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优化完善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
(三)加强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执行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四)合理设置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各市要根据大病保险筹资水平、资金收支等情况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一步调整到位有困难的最低可按35%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调整大病保险评估方式。自2025年起,由各市自行组织对本市大病保险运行及承办机构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与大病保险资金拨付挂钩,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大病保险资金清算。省里不再统一组织开展大病保险第三方评估。
三、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六)抓好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工作。各市要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定额资助标准。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工作,坚决守住医保领域不发生因病返贫致贫底线,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实现低收入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七)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各市要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精准排查返贫致贫风险。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推送风险信息,并将相关部门核查认定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严格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联动实施综合帮扶,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四、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要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和运行分析,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完善体制机制,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同时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