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教卫体局,南阳市中医药管理局,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保支付范围
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详见附件)。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占用门诊统筹额度,不设起付线,全省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首自付比例统一确定为10%,扣除先行自付部分后,统筹基金分别按70%和60%支付,支付额度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暂不纳入本通知保障范围。
(二)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定期对基金支付情况、患者负担情况进行监测,强化基金运行分析评估,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二)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三)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