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8-29
省市地区:安徽
发文机构: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8-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明确要求:“切实保证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必要的经费支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皖人社发〔2023〕21号)明确:“全省执行统一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管理办法”。随着劳动能力鉴定数量逐年增长,为规范统一全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研究起草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起草过程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拟了《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费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在厅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取相关要求。《办法》规定职工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因病非因工鉴定和委托鉴定费用收取主体与标准。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收取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考虑工亡职工亲属申请非因工鉴定目的主要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明确已参保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因病非因工鉴定,不收取费用。同时,进一步规范明确了其他人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费用标准、费用管理等。

二是规范劳动能力鉴定费开支范围。《办法》在《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皖人社秘〔2015〕43号)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学习借鉴江苏、山东、湖北等外省做法,对支出范围进行了规范完善,共设置了劳动能力鉴定劳务费、疑难案件复核研讨劳务费、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和设施使用费等八项费用。同时参照山东、湖北等地做法新增“鉴定档案整理服务费”,主要是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1号)“各地要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病历等鉴定档案材料的规范管理保存。

三是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有关费用标准。《办法》规定了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时医疗专家劳务费、市外上门鉴定费用及交通、食宿等费用标准,根据当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明确了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时使用医疗机构场地有关费用确定标准及要求,确保费用支出合理规范。专家劳务费参照省有关文件要求,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上限标准:“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劳务费(含疑难案件复核研讨、在设区市级行政区划内开展上门鉴定),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到设区市级行政区划外开展上门鉴定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50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并明确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行业工资收入水平,在上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场地使用费参照江苏省等地做法,结合目前省内各市实际支出情况,根据实际鉴定场次和鉴定人数确定。

四是加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列支管理。《办法》明确劳动能力鉴定费实行预算管理,规范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列支渠道、管理要求和措施,规定相关经费支付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各项费用管理使用的监管,确保各项资金规范使用。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机关:工伤保险处 0551-62633921

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0551-6267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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