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组织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组织人事部、社会事业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推进北京人才高地建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营商环境,助推中国标准走向海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才工作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际职业资格认可目录(1.0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1),支持和鼓励持有《目录》内国际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来京创新创业。现将《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国际专业人员来京便利服务
持有《目录》内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中国籍人员可纳入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范围。
2.部分职业资格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3.部分职业资格可按要求对应核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同等享受本市技能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待遇。
4.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5.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6.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7.鼓励本市行业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评价激励等方面给予其支持和保障。
二、吸引急需紧缺专业人员来京工作
制定急需紧缺职业资格清单,持有清单内急需紧缺职业资格、与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还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正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中国籍人员在岗发挥作用突出,经本市用人单位推荐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3.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化专业人才,可按照《北京市高层次、急需紧缺、特殊特艺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认定取得高级职称,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正高级可破格聘用在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可破格聘用在五、六级专业技术岗位。
4.中国籍人员可享受赴港澳人才签注政策,可办理有效期1至5年不等的多次赴港澳人才签注。外籍人员可办理人才签证确认函,享受出入境便利,本人及家属按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证件、永久居留。
5.符合条件的纳入北京市高层次人才服务范围,在相关人才项目评选时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6.符合条件的支持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
三、放开部分领域执业限制推进资格互认
允许持有《目录》内境外金融、会计、医师、教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按照相关行业部门实施办法在北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探索推进精算师、会计师、工程师、会展专业人员等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业资格、职业认证或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互认。
四、建立京津冀证书查询验证服务渠道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建立京津冀国际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对《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的真实性提供查询验证服务(具体查询验证流程见附件2);在京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可凭查询验证结果减免相关证书公证认证材料,作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作居住证、人才引进、工作许可、外籍医师备案等业务的依据;《目录》内职业资格人员在京津冀区域流动时,无需重新进行确认,可按规定直接享受相应人才待遇。
五、助推中国标准走向海外
制定出海职业认证清单,持有清单内职业认证人员及在京机构相关人员,可享受以下便利化服务:
1.部分职业认证可对应具备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本市高级职称的条件;本市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
2.部分职业认证可按要求对应核发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可同等享受本市技能人才培养相关政策待遇。
3.中国籍人员在办理护照、港澳签注方面可享受相关便利。
4.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办理永久居留便利通道,可向公安机关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
5.外籍人员办理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学位、工作经历限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高精尖产业领域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六、完善动态调整机制
加强《目录》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与《目录》内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机构及相关认证机构的沟通机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政策,开展《目录》增选工作。跟踪《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发证情况、会员水平、从业能力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职业资格及时予以退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3.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3〕24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才工作局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