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21
省市地区:吉林,长春市
发文机构: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长医保联〔2024〕10号
发文日期:2024-10-21
执行日期:2024-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转发《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人社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实施生育支持措施,促进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符合当前的人口结构变化和人民群众的需求,现将《关于优化生育医疗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4﹞17号,以下简称《17号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为保障落实,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优化产前检查医疗保障

提高产前检查支付标准,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限额支付,以生育保险备案至分娩(含计划生育)完整医疗过程为周期,周期内不设立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超出限额的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可通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二、强化住院分娩医疗保障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等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生育保险按100%比例支付;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上述费用生育保险按50%比例支付。生育住院医疗费用纳入DRG付费范围。未执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按原政策执行。

女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含预防新生儿窒息、新生儿保健等医疗费用),其他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分别按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支付,纳入DRG支付范围。未执行DRG付费的医疗机构,按普通住院执行。

三、强化助育相关医疗费用保障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中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等手术,以及上述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生育保险按住院分娩待遇标准支付。其他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变,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17号通知》文件要求严格落实。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4日

点击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原文的,请复制链接地址到网页中查看。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文件,供参考使用。具体的内容依照政府网站公示信息为准。
最新简报

最新简报

《全国政策简报》内容全新升级!【智法观澜】模块上线啦!模块聚焦人社法律实务前沿,以专业视角解构新政要义,以法理思维剖析政策内核,首期为您带来如何规避企业单方面调岗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本期还将为您解析全国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助企稳岗及多项最新人才政策。
2025-04-28 中智北京
【专题资讯】聚焦两会热词,解锁政策密码。“投资于人”、“加强普惠”、“人工智能+”……这些两会热词,你get了吗?【趋势前瞻】多措并举托起生育期望;系统施策守护老有所依【你问我答】一文get如何补换社保卡
2025-03-27 中智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