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湖北省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减轻参保群众费用负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会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根据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在认真调研、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基金支付范围
统一规范全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医保管理类别,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全省统一先行自付比例为20%。
(二)明确了医保待遇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经批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且纳入医保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75%、65%报销,报销额度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费用范围。
三、执行时间
《通知》从9月15日起开始执行,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