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30
省市地区:广东,佛山市
发文机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9-30
执行日期:2024-11-01
废止日期:2029-10-31
摘要: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以下简称购房首付提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在本市缴存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其配偶购买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可申请购房首付提取。

为防范风险,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备案。

二、提取时限及频次

职工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提出申请,可提取一次。

三、提取额度

(一)提取额度应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金额。

(二)提取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不低于500元整。

四、办理流程

(一)楼盘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公积金中心备案支持购房首付提取的项目楼盘。

(二)提取申请。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购房首付提取申请。

(三)资金划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公积金中心划拨资金至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账户。

五、办理材料

(一)楼盘备案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承诺书》

(二)提取申请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2.商品房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首付提取授权承诺书》

4.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只登记配偶姓名的,应提供)

六、相关事项

(一)职工在本市办理购房首付提取后,以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作为缴存余额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二)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确认无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前将已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退还至公积金中心专户,由公积金中心将退回资金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职工申请购房首付提取后,一年内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提取申请将自动撤销。

(四)本通知中“低于”、“超过”不包含本数。

(五)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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