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31
省市地区:海南
发文机构:海南省住房公积管理局
发文字号:琼公积金归〔2024〕11号
发文日期:2024-10-31
执行日期:2024-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及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便利缴存人租房提取,助力租房安居。现就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自住住房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实行“零材料”智能审批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可“零材料”承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系统自动审核办结,实现即申即办。

二、加大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家庭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在实际租金支出范围内,本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全额提取本人月缴存额支付租金;本人月缴存额未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提取额度上限的,可按租房所在市县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

三、支持城镇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按实际房租提取

缴存人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本人及配偶在我省实际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夫妻双方均办理租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租房提取额度标准

缴存人租赁住房未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为900元/人/月;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上限分别为海口、三亚地区1500元/人/月,其他市县地区1200元/人/月。

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的,按第二条规定核定提取额度。

五、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渠道及申请材料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以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租房提取业务仍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提取。

缴存人租赁住房已登记备案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人员的,应提供民政部门低收入人员认定材料。低收入人员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缴存人租房提取金额超过所在市县最高提取上限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提取时间)。

六、违规提取风险提示

缴存人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提取。如通过虚假承诺、伪造申请材料等方式违规提取的,一经核实,需将所提资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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