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18
省市地区:黑龙江,哈尔滨市
发文机构: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0-18
执行日期:2024-10-18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新增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中心各内设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要求,按照中心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结合我市缴存人租房实际需求,推出租房委托按月提取业务和租房委托按季提取业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租房委托提取协议签订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可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季)提取协议,按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结算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签约条件

1.租住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无自有住房;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获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资格。

(二)签约对象

缴存人及其配偶。

(三)签约要件

1.《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2.身份证明;

3.关联卡;

4.按情形不同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租住商品住房提取

①缴存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能够通过不动产部门联网系统核验房产信息的,免予提供);

②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提供户口簿);

③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不在同一户口的,还需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

①租赁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②租金缴纳证明;

③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与解除

协议有效期内,可办理签约金额变更手续;婚姻关系、房产信息或收款账户等发生变化的,须办理解除协议手续。缴存人本人可持身份证明到公积金中心服务部办理租房委托提取协议变更或解除业务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督导。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推出租房委托提取业务是今年中心惠民实事之一。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分中心要加强对服务部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租房委托提取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审核、加强培训。各分中心、服务部要严格按照《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审批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试行)》审核,确保业务操作规范且标准统一。同时,需做好政策培训,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业务精准高效运行。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服务部要广泛宣传中心租房委托提取惠民举措,使缴存人了解掌握租房委托提取惠民政策,尽快体验到新政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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