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09-03
省市地区:云南
发文机构: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9-03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医保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省医保中心: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落实。

一、落实国家规定筹资标准

2024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0元。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0元。

二、落实财政补助标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补助政策规定,落实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中央和我省按照8:2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2号),实行省级与各地财政分档分担,具体是: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和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省本级省级分担100%。统筹地区各级财政要按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三、落实分类资助参保

(一)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全额资助。

(二)定额资助。

1.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农村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每人120元定额资助。

2.25个边境县(市)一线行政村的农村居民,以及经批准的迪庆州、怒江州除农村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外的农村居民,按每人70元定额资助。

3.居住在边境一线行政村的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全额资助。其中,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120元定额资助。

4.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每人180元定额资助;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

对具有多重身份,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

四、统一集中征缴期

各统筹地区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从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为医保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固定等待期内参保人员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缴费标准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25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0元;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25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70元。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强化部门协同,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创新宣传方式,扩展宣传渠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多措并举做好全民参保宣传动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医疗保障局 政策法规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年8月31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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