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相关部委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购买保障性住房作用,更好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通知如下: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15%。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4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
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
的通知》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相关部委工作部署,我局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力度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下同)购买保障性住房,减轻居民住房消费负担。
二、保障性住房范畴
《通知》所称“保障性住房”,指纳入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三、首付款比例执行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贷款,符合我省首套及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四、新旧政策差异
(一)放宽适用对象范围。《通知》执行后,保障性住房(不含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执行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标准,不再限定于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样适用。
(二)下调最低首付款比例。《通知》执行后,首套及二套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15%;首套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20%,维持不变。
五、注意事项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的要求,拆迁安置房及棚户区改造房等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体系,不属于保障性住房。
《通知》执行后最低首付款比例具体标准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