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满足参保人员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通知》(鄂医保办〔2024〕27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政策背景及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优化生育政策要求,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社会氛围,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81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结合湖北实际,经征求省医保局内相关处室、市州意见,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通知》。旨在进一步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跑腿和垫付资金的负担,提高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分娩直接结算便捷性。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结算的范围
参加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医疗费用应使用“生育住院”医疗类别直接结算:1.住院分娩费用;2.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明确了结算待遇规则
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按照参保地本地同级别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政策执行。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执行就医地的医药价格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同时,要求各市(州)执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报销政策,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结算符合条件的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出具男职工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男职工身份信息录入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结算。
(三)明确了结算时的传输信息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分娩出院结算时,医疗类别应选择“生育住院”,生育类别从“1-正常产”、“2-助娩产”、“3-剖宫产”、“4-难产”中选取码值,并据实录入分娩胎次数、胎儿数、孕周数、生育时间等信息。各市(州)医保信息系统要根据上述指标设置相关的待遇。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