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31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24〕42号
发文日期:2024-10-31
执行日期:2024-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4〕42号

各区管理部:

  为实施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现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

  为实施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职工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房租业务。

  二、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承租公租房及保租房(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实际房租: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按照本市关于公租房、保租房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规定,承租已经本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租房、保租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三、提取限额

  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保留一分余额)。

  四、提取方式和时间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方式办理。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申报的时间和金额,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本人银行卡”)账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租赁合同已终止,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中部分月份尚未申请提取的,可以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五、办理要件

  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本人银行卡号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银行卡;

  3.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已开通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以免予提交纸质材料线上申请办理。

  六、提取流程

  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申请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参与委托逐月提取或补充提取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公租房、保租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审核。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婚姻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在合同租金范围内确认填报月提取金额,并在以下范围内确认填报提取月份:

  1.提取起始月份固定为租赁合同租期内申请人家庭尚未办理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最早月份(承租保租房的不早于2024年11月),合同租期首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提取。

  2.提取终止月份由申请人在租赁合同租期内自行选填,合同租期末月租赁时间不足15天的,当月不予提取。

  委托逐月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月支付:

  1.首次提取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每月15日后(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当月不予提取,次月25日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2.首次提取金额。按照申请人填报的提取终止月份和首次提取时间自动计算。提取终止月份早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提取终止月份的各月提取金额,提取成功后业务自动终止。提取终止月份晚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首次提取时间的各月提取金额。

  3.后续按月提取。首次提取成功后,在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提取金额在当月25日自动转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4.余额不足的处理方式。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金额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在每月25日自动补提。业务终止后未足额提取金额清零。

  5.业务变更的情形及方式。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25日除外),申请人填报的租赁提取金额、本人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按照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租赁提取业务变更。

  6.业务终止的情形及方式。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25日除外),申请人可按需自行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按照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如申请人租赁合同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婚姻状况发生改变的,或发生其他影响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的原因的,申请人应当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终止。业务生效期间内,市公积金中心核查发现不符的,业务自动终止。

  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租赁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1)申请人连续四次提取时公积金账户仅一分余额的;

  (2)提取月份到期;

  (3)提取资金连续转账失败六次;

  (4)发生其他影响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的情况。

  (二)补充提取

  申请人的补充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七、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公租房、保租房租赁信息或婚姻状况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公租房、保租房租赁合同、租赁备案、租金支付凭证或婚姻状况等材料原件申请复核。

  八、廉租住房租赁提取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承租本市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实际房租:

  1.廉租房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廉租房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按照本市关于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租赁廉租住房;

  3.廉租房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4.廉租房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金;

  5.无配偶关系的2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个廉租房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廉租房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二)提取限额

  每户家庭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廉租房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需保留一分余额)。

  (三)提取方式

  廉租房申请人可以就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不含预付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四)办理要件

  廉租房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本人银行卡号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房屋租赁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还应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3.本人银行卡;

  4.如廉租房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也应当提供上述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廉租房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如对廉租房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廉租房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五)提取流程

  廉租房申请人应当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申请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廉租房申请人配偶共同参与提取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

  廉租房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或信息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廉租房申请人实际租赁情况、婚姻信息进行审核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廉租房申请人。

  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九、其他

  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2024年11月1日前已支付的保租房租金,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照原提取限额,采用补充提取方式办理提取。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指南发布各项业务的官方办理渠道。

  十、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的通知〉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2〕69号)、《关于优化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业务流程的细则》(沪公积金〔2020〕80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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