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0-31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沪公积金〔2024〕41号
发文日期:2024-10-31
执行日期:2024-11-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4〕41号

各区管理部:

  为实施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现将《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市场租赁住房房租操作细则

  

  为实施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职工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房租相关业务。

  二、提取对象及条件

  职工承租本市市场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实际房租: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生效中提取业务;

  (四)申请人及配偶仅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六)无配偶关系的两名及以上的个人共同参与租赁,同一时间段内仅允许其中一名申请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申请人配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参与提取。

  三、提取限额

  (一)申请人属于多子女家庭,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以下简称“多子女家庭租赁提取”),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下同)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其中,多子女家庭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并且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申请人属于新市民或青年人,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以下简称“新市民青年人租赁提取”),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其中新市民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三)申请人属于本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超过申请人提交申请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四)申请人不属于上述(一)、(二)、(三)项情形,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后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以下简称“网签备案租赁提取”),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月提取限额。

  (五)申请人不属于上述(一)、(二)、(三)项情形,未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申请办理租赁提取的(以下简称“未网签备案租赁提取”),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且不高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月提取限额。

  四、提取方式和时间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按照申报的提取信息,每月自动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以下简称“本人银行卡”)账户,用于支付房屋租金。

  申请人办理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未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应当采用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在房屋租赁期间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办理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可以采用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租期及网签备案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二)单笔提取

  在已实际支付的房租(不含预付房租)范围内,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申请人办理多子女家庭租赁提取、新市民青年人租赁提取的,应当采用单笔提取方式办理,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申请人办理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可以采用单笔提取方式办理,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申请。

  五、办理要件

  申请人应当据实提供并确认身份信息、婚姻状况信息、租赁信息、提取金额、提取月份、手机号码、本人银行卡号、文书送达地址等申请信息,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2.申请人本人银行卡;

  3.办理新市民青年人租赁提取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新市民缴存人已取得本市户籍但不满三年的,应当提供新市民缴存人的户口簿。

  4.办理多子女家庭租赁提取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

  5.通过委托逐月提取方式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本人应当提供上述1、2两项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已开通线上办理渠道的,申请人可以免予提交纸质材料线上申请办理。业务办理需上传影像材料的,按照相应业务办理提示操作上传。

  六、提取流程

  申请人应当本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申请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参与委托逐月提取或单笔提取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名下房屋状况、婚姻状况、实际租赁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名下房屋状况、婚姻状况、实际租赁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一)委托逐月提取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在合同租金以及月提取限额范围内确认填报月提取金额。办理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未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业务申请每满一年,申请人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确认租赁信息。办理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应当在合同租期及网签备案有效期内填报提取起始月份(不早于2024年11月)及提取终止月份。

  委托逐月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按月支付:

  1.首次提取时间。每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每月15日后(不含15日)完成受理的,审核通过后当月不予提取,次月25日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2.首次提取金额。申请人办理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未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如首次提取时间为申请当月的,首次提取金额为申请当月提取金额。如首次提取时间为申请次月的,首次提取金额包括申请当月及次月的提取金额。

  申请人办理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首次提取金额按照申请人填报的提取起始月份、提取终止月份和首次提取时间自动计算。提取终止月份早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提取终止月份的各月提取金额,提取成功后业务自动终止。提取终止月份晚于首次提取时间的,首次提取金额为提取起始月份至首次提取时间的各月提取金额。

  3.后续按月提取。首次提取成功后,在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市公积金中心自动审核通过后,当月提取资金在当月25日自动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4.余额不足的处理方式。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保留一分余额)。未足额提取金额在业务生效期间逐月累计,并在每月25日自动补提。业务终止后未足额提取金额清零。申请人办理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未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未足额提取金额按申请时间每年重新计算。

  5.业务变更的情形及方式。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25日除外),申请人填报的租赁提取金额、本人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按照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租赁提取业务变更。

  申请人办理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申请变更月提取金额的,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及申请变更时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6.业务终止的情形及方式。租赁提取业务生效期间内(每月25日除外),申请人可按需自行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官方办理渠道按照业务规则、流程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终止。

  如申请人租赁合同或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名下房屋状况或婚姻状况或实际租赁情况发生改变的,或发生其他影响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的原因的,申请人应当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终止。业务生效期间内,市公积金中心核查发现不符的,业务自动终止。

  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租赁提取业务自动终止:

  (1)申请人连续四次提取时公积金账户仅一分余额的;

  (2)提取月份到期;

  (3)提取资金连续转账失败六次;

  (4)逾期未确认租赁信息;

  (5)发生其他影响租赁提取业务继续生效的情况。

  (二)单笔提取

  申请人的单笔提取申请经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七、异议处理

  申请人对名下房屋状况、婚姻状况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相关有效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原件申请复核。

  申请人办理高层次人才租赁提取、未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租赁信息经核查不符,业务被终止的,可在确认租赁地址完整性、准确性后,自行填报正确的租赁地址重新申请。申请人连续三次因租赁信息不符业务被终止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申请人对租赁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提供租赁合同、租赁备案、租金支付凭证、居住证明等材料原件申请复核。

  八、其他

  同一租房事由同一时间只能选择一种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提取。

  2024年11月1日(不含当日)前已申请办理的市场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仍按申请人原确认的规则按季提取,不支持变更提取金额,如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金额的,不予提取。如需按月提取、变更提取金额或在账户余额不足时自动按账户余额提取的,申请人可以自行终止原业务后重新提交申请。

  2024年11月1日前租赁合同已办理网签备案,但尚未申请办理网签备案租赁提取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照原提取限额采用单笔提取方式办理提取。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业务指南发布各项业务的官方办理渠道。

  九、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通知〉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1〕80号)、《〈关于本市高层次急需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月提取限额的通知〉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1〕96号)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3〕33号)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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