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12
省市地区:内蒙古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1-1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4年10月28日,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内民政发〔2024〕96号)(以下简称《措施》),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的

《措施》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人才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以发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措施制度,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德技兼备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新时代新征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加快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

二、出台依据

《措施》依据《“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及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等部署要求起草,并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

三、主要内容

《措施》坚持政策归集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坚持扶持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围绕养老服务人才“引、育、评、用、留”等关键环节,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

一是拓宽养老服务人才来源渠道。提出结合养老服务岗位特点拓宽用工渠道,引导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跨行业跨领域人才流动,并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到农村牧区等基础薄弱地区创业就业的加大支持力度。

二是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提出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强化技术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

三是健全养老服务人才评价机制。提出拓宽职业发展通道,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

四是重视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提出优化岗位配置,健全人才使用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比要求,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失信惩戒和守信褒扬机制。

五是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措施。提出提高养老服务人才薪酬保障水平,通过开展评比表彰、技能竞赛、选树典型等活动,加大褒扬激励力度,有效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六是落实保障措施。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要求加强经费保障,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要求鼓励探索创新,支持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要求强化督促指导,推动各地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四、创新亮点

《措施》在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基础上结合内蒙古特点提出细化举措,并新增自治区红十字会、妇联、总工会3个部门职责分工,提出“深入推进养老服务行业应急救护工作,在康养联合体、养老机构设立应急救护培训场所,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比例”,有力地补充了养老服务力量,提升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专业性、全面性。同时,提出“选拔优秀养老从业人员评选三八红旗手、五一劳动奖章等,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通过选树养老服务领域优秀典型,提升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除此之外,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家庭照护者的照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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