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19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档案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1-1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规范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数据资源有效利用,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档案局联合制定《浙江省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婚姻登记档案是重要的民生档案,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关系和合法权益,并被广泛应用于经济活动、民事活动、政务服务以及相关部门协查取证等。随着在线政务服务的发展,我省建设运行了“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婚姻登记实时联网登记,形成了完整统一的婚姻登记信息化工作平台和数据库,婚姻登记数据共享核验场景不断拓展。2019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2021年新修订档案法颁布,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明确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对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23年,省民政厅会同省档案局开展婚姻登记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试点,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联合印发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主要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婚姻登记条例》《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以及《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政务服务事项电子文件归档规范》(GB/T 42727—2023)《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一般要求》(DA/T 92—2022)等相关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有哪些?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对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数字政府建设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制定出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婚姻登记档案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推动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数据资源有效利用,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明确涉及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各级各类机构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以全流程管理理念细化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移交接收等业务规范,着力打通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单套管理“最后一公里”瓶颈。《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的第一个专业领域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对各行业各领域省级统建类业务系统开展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

(一)总则。明确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强调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二)职责分工。明确了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全过程管理中各类主体单位的职责,体现了统筹规划、分工协作的工作原则,确保全省工作的整体性、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三)形成与收集。对婚姻登记电子文件的规范形成和收集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针对目前婚姻登记业务中“纸电混合”现象给出了相应归档方式、归档格式要求。

(四)整理与归档。对档案分类、整理要求、归档方式和时间在线归档、数据交换、异常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给出了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编目入库和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具体方法。

(五)保管与利用。要求加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日常管理和系统平台运维,强化系统安全,杜绝数据篡改、泄露和滥用事件发生,婚姻登记机构和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共同做好电子档案备份工作,加强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共享利用,提高民生档案利用服务质效。

(六)移交与接收。规定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移交和接收要求,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如出现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情况时,婚姻登记机关与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相应及时做好档案和数据的同步更新。

(七)监督与检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与档案主管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国家综合档案馆进行监督检查。

(八)附则。明确《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办法》主要创新点有哪些?

(一)《办法》根据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涉及系统多、管理主体多、数据链路长、利用范围广等工作实际,针对性地提出“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全程管理、依法合规、方便利用、安全可控”的工作原则,明确了省级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档案主管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职责边界和工作任务,推动各方职能运行优化协同高效。

(二)《办法》立足我省婚姻登记工作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有系统平台和业务基础,从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保管与利用、移交与接收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的工作要求,着力解决归档数据质量、业务系统与档案系统衔接、省市县三级数据交换等突出问题,确保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全流程科学规范、安全可控。

(三)《办法》秉承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理念,明确“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婚姻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输出归档和移交”,同时也包容兼顾了部分文件材料必须以纸质原件留存的情况,并给出了整理归档保存的简化方案。

(四)《办法》坚持安全底线思维,对婚姻登记电子档案的交换传输、异常处理、日常管理、系统运行、数据备份和利用服务等提出了全方位的安全要求,推动各方按照各自职责筑牢档案安全防线。

六、文件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档案局。

解读人:施晓琼;联系方式: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32号;联系电话:0571—8705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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