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3-24
省市地区:湖北
发文机构: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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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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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政策解读

日前,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湖北省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若干问题规范指引(一)》(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一、起草背景

(一)落实国家工作要求。2022年,人社部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统一法律政策适用、规范仲裁程序执行、开展案件评查和核查等方式加强仲裁办案指导。

(二)遏制争议多发态势。近年来,劳动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发,劳动人事争议始终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劳动关系双方对法律规定理解不一,在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标准等问题上产生分歧,是争议多发原因之一。

(三)解决仲裁办案问题。虽然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但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实务中,仍存在一些法律政策适用不明确、理解不一致、裁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同案不同裁”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法院的工作衔接,提高裁审一致率。

二、制定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等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订立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关于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规定;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等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及经济补偿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等关于集体合同、劳务派遣、二倍工资规定。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等关于工作年限、劳动合同终止规定。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劳动报酬、加班工资规定。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范围、举证责任、仲裁时效规定。

三、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执行职责权限的原则。如第一条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各类情形进行规范。第二条、第三条对劳动关系确认的时效和标准进行规范。

二是坚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平公正原则。如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对劳动关系认定、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的除外情形、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等进行规定,避免泛化劳动关系认定、扩大用人单位义务。

三是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如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对劳动合同订立、续订、终止、社会保险缴纳、加班费等进行规定,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劳动保障工作职能权威性原则。如第十五条,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书面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缴费权利、义务的行为,进行否定。

五是坚持仲裁委独立办案与规范自由裁量权相统一原则。《规范指引》供仲裁办案参考,不作为裁决依据。同时,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对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各类仲裁案处标准、情形进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仲裁自由裁量权行使。

四、条文说明

本规范指引从以下方面对仲裁委员会办案进行指引:

第一条:明确哪些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条:明确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

第三条:杜绝当事人伪造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现象,减少虚假仲裁风险。

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当严格依据事实来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避免劳动关系认定泛化。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二倍工资适用情形以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计算月数和时效进行了细化。

第十条:对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用人单位调岗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为用人单位正常行使自主用工权提供标准和依据,减少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过程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

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进行补充,明确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情形下的生活费标准。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经济补偿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十六条: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第十八条:明确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低于两年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加班费计算基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连续24小时在岗的特殊岗位加班事实认定和加班费计算、加班费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

第二十三条: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发生工伤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进行明确。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结合“千名仲裁员服务万企”、人社惠民政策进万家等活动,利用网上服务平台等,做好《规范指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二)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学习《规范指引》,明确办案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

(三)加强跟踪问效。对《规范指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各地执行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做好政策解答、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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