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1-19
省市地区:广东,深圳市
发文机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深建字〔2024〕328号
发文日期:2024-11-19
执行日期:2024-12-01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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