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24号)等要求,现将调整优化后形成的《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2024年版省级清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清单执行工作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实施《2024年版省级清单》作为推动医保领域“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依法依规经办,减掉一切能减可减的环节,免去一切非必要不必须的材料,鼓励各地通过提供确认表单等形式,进一步减免参保人所需提交材料,切实为群众提供规范、统一、优质、高效、便捷、安全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二、推动数智赋能,提升线上线下服务水平
各地要大力推进经办数字化转型,抓好信息系统适应性改造、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实现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群众免予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群众免予提交实体证照。各地要不断优化线上“一网通办”服务,实现全部事项应上尽上、更多事项“免申即享”,积极提供智能化办事引导,并持续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保障不同人群平等享受服务。
三、严密组织实施,强化事项办理监测管理
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清单、办事指南管理和发布,加强宣传指引,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建立健全《2024年版省级清单》执行情况监测机制,重点监测是否有超规定收取材料、超时限办结业务等问题,实现事项办理全流程监管。同时,各地要定期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特别是基层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规范统一开展事项经办,提高各级人员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高效办成每件事”。
各地严格执行《2024年版省级清单》,不得另行制定市级清单。省医疗保障部门将适时根据影响省级清单及办事指南继续执行等情况,对清单事项、受理表格及办事指南适时进行调整。需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市可按相关规定开展。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et
2 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受理表格(2024年版).wps
3 广东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年版).wps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