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梅州市“6·16”特大暴雨受灾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帮扶政策的通知

信息分类:已归档
本站发布时间:2024-07-15
省市地区:广东,梅州市
发文机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7-1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2024-12-31
摘要: 关于印发梅州市“6·16”特大暴雨受灾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帮扶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梅州市“6·16”特大暴雨受灾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帮扶政策》已经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梅州市“6·16”特大暴雨受灾企业及职工住房公积金阶段性帮扶政策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中共梅州市委办公室、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6·16”特大暴雨灾后重建工作专班组建方案〉的通知》(梅市明电〔2024〕93号)《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办法》,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后重建的部署要求,切实帮助我市“6·16”特大暴雨受灾较严重的平远、蕉岭、梅县3个县(区)的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共渡难关、重建家园,制定如下阶段性帮扶措施。

  一、受灾情影响,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集中安置区房超出面积需个人支付部分,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双方父母购买集中安置区房超出面积需个人支付部分。

  二、受灾情影响,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存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应对暂时生活困难。职工及配偶双方可一次或分次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5万元。

  三、受灾情影响,缴存职工自有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租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提取限额为实际月租金,不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限制。

  四、受灾情影响,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并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五、受灾情影响,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降低比例不低于1%。缓缴申请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后再进行补缴。在此期间,单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六、所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开设绿色通道,为受灾企业和职工办事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七、阶段性帮扶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咨询电话:

  市直:0753-2283281、0753-2285812;

  梅县管理部:0753-2565089;

  蕉岭管理部:0753-7867363;

  平远管理部:0753-883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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