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省医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现将《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循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申请
统筹区医保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参保人员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长期护理服务资源等情况,统筹规划区域内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对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具有开展长护服务必备的固定服务场所(办公场所),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长护服务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长护服务机构补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形式审查通过后,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评议等形式,组织开展综合审核。审核小组成员由长护管理、养老服务、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审核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长护服务机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在昌长护服务机构统一向南昌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省本级实行同城互认。
二、加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
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参照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项目产出、价格构成)、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价格政策执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审核、服务质量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及时按要求向医保行政部门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协议管理等信息。
三、加强经办服务管理与监督管理
参保人员长护服务费用中应当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医保行政部门发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责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长护协议处理,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按照长护协议处理,并参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省医保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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