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05
省市地区:贵州
发文机构: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12-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9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待遇调整涉及哪些人员?

答:全省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三、本次待遇调整具体标准是多少?

答:伤残津贴,按照一至六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50元、330元、310元、290元、270元、25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及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30元、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四、本次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谁支付?

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次待遇调整从什么时候实施?

答: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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