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4-12-20
省市地区:天津,天津市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24〕32号
发文日期:2024-12-20
执行日期:2024-12-25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发布《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4〕7号)及有关政策,现制定《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细则》,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二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的管理。管理部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收业务的办理。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具备业务承办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金融结算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业务。

第二章  缴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协议签订手续。港澳台灵活就业人员应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应持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灵活就业人员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在职期间已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申请设立时自动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

灵活就业人员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灵缴协议》),确定月缴存额、托收日期等缴存信息,并确认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缴存代扣卡签约

灵活就业人员在完成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协议签订后,应办理银行缴存代扣卡签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资金从签约的银行缴存代扣卡中进行托收。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银行缴存代扣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协议约定的托收日期和月缴存额逐月发起住房公积金的托收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协议约定自主发起托收缴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等相关资料前往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变更《灵缴协议》内容,包括月缴存额、托收日期或联系方式。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变更《灵缴协议》停止或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或无法正常履行协议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按照协议约定不再受理托收缴存业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办理缴存手续。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需将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我市的,应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业务明细及账户余额等信息。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资金自记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计息,利息归其本人所有。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租赁住房、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等符合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连续6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将账户内全部资金划转至签约的银行缴存代扣卡:

(一)连续6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

(二)连续24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三)其他符合注销账户的情形。

第四章  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贷款申请及偿还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执行。灵活就业人员还贷能力参考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核定,不能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有效信息的,按照月收入不高于个税起征点标准进行核定。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有住房的,贷款前及偿还贷款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直接冲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渠道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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