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
现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近年来,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快速发展和制度覆盖面持续扩大,职工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为适应新形势下的依法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应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细化行政执法流程环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中心对现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主要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5.《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令第55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稽〔2014〕166号)。
三、修订内容及政策解读
(一)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级行政执法管理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六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询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他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出台目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公正文明执法、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人员回避等进行规范。
(二)关于投诉举报的范围。第四条规定,凡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为行政执法的对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三)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四)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五)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并对当事人处以所贷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台目的】明确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行为规范开展执法监督活动。
(三)关于初步调查。第八条规定,初步调查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进行政策宣传,说服教育,督促改正,积极调解协调当事人解决纠纷。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出台目的】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过程中,坚持政策宣讲与调解协调,促使当事人主动化解矛盾纠纷。
(四)关于责令限期办理、责令限期缴存。第十五条规定,在立案调查期间,对存在违法行为且未改正的当事人,中心应责令限期改正。(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当出具并送达《限期办理告知书》,责令限期办理;(二)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出具并送达《限期缴存告知书》,责令限期缴存,告知单位计算方式、金额及补缴方式;(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第十九条规定,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改正的单位,应由中心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合议,形成行政处罚意见。对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未改正的单位,中心应履行催告程序,向单位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督促单位按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所贷金额,并对当事人处以所贷金额5%至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出台目的】在立案调查阶段对限期办理、限期缴存等执法工作程序进行明确。
(五)关于听证事项。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中心提出申请,过期视为放弃权利。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出台目的】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六)关于行政处罚。第二十二条规定,自立案之日起,中心应当在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可申请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中止、听证、公告等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台目的】明确立案查处到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充分保障立案后的调查时间,规范案件办理流程。
(七)关于加处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种类、数额和期限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于15日内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收据使用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经催告程序后,当事人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解读:
【政策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出台目的】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明确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