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1-03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鲁人社字〔2024〕123号
发文日期:2025-01-03
执行日期:2025-01-01
废止日期:2039-12-31
摘要: 关于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现就做好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加强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

四、优化经办服务。经办机构根据大龄领金人员身份证信息、档案记载信息(有档案信息的,以档案记载信息为准),按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判定其是否在适用人员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可通过网办系统或到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停发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次月,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含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强化风险防控。各市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平稳可持续。要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及时提出调整完善风控规则的建议,落实风控规则嵌入系统。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发挥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解读,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服务质效。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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