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1-13
省市地区:辽宁
发文机构: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发文字号:辽人社〔2025〕1号
发文日期:2025-01-13
执行日期:2025-01-01
废止日期:2039-12-31
摘要: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金人员,是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省内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优化经办服务。采用“先缴后补”经办方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以向失业保险金最后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期间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月份、对应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等情况,核定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进行主动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告知相关政策和发放信息。

六、加强风险防控。各市要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结合业务经办系统风控提醒,对存在欺诈风险的,可通过转为线下办理、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确属冒领、骗取行为的,经办机构应及时追回违规领取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解读,切实提升服务质效,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各市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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