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1-24
省市地区:四川
发文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川人社规〔2025〕1号
发文日期:2025-01-24
执行日期:2025-01-0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既兼顾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又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根据国家阶段性降费政策和《四川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省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已于2024年底到期,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情况,经研究,现就恢复执行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执行;全省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统一按照项目工程合同(含追加合同款)总造价的0.1%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准把握政策要求,熟练做好政策解读。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费率标准核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同时做好费率浮动工作,确保政策有力有序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2年。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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