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4-06-14
省市地区:安徽,合肥市
发文机构: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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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合肥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方案》的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3年5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5月8日,安徽省委召开常委会,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要求对《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再进行实化细化。2024年1月1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七个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举措》)(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明确要求从2024 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

为贯彻落实《若干举措》中“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激发生育潜能, 按照省卫生健康委6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与配套资金到位的要求,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认真研究,加快推动政策制定。2024年4月8日,在征求市政府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意见后,形成《合肥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4年5月16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就《合肥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相关事项向市政府请示。5月23日,市政府批复同意印发《实施方案》。5月30日,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财政局正式印发《关于印发<合肥市育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育儿补贴面对范围

《若干举措》中明确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依法生育并户口登记在我省的第二个子女,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三个子女,给予不少于 5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实施方案》按照《若干举措》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三、接受育儿补贴申请的部门

答:1.申请时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向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时夫妻双方均为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若干举措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4〕8号),育儿补贴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育儿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

3.申请时夫妻双方均非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育儿补贴资金发放。

四、问:申报育儿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2.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3.《合肥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

其它需要补充提供材料的情况:

1.向申请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领育儿补贴的对象,夫妻有工作单位的,经村(居)委会核查后无法查明单位性质的,申请人需提供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单位性质情况证明;夫妻一方向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申请发放育儿补贴,夫妻另一方的单位性质通过正规渠道无法核实清楚的,需要另一方出具单位性质情况证明。

2.再(离)婚夫妻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3.在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对象,需由外省工作单位出具未发放育儿补贴的情况证明;子女入户3年内发生过户籍迁移的对象,由迁移经过的户籍地出具未发放育儿补贴的情况证明。

五、如夫妻双方或一方工作单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外市,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育儿补贴?

答:1.夫妻一方在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另一方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需由外省工作单位出具未发放育儿补贴的证明,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2.夫妻一方在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另一方在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工作的,需由外省工作单位出具未发放育儿补贴的证明,向本省工作单位申请,由本省工作单位全额发放。

3.夫妻双方均在外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需由双方外省工作单位出具未发放育儿补贴的证明,向申请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六、夫妻双方于2024年1月1日后生育,生育时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为本市户籍,生育子女在本市落户后又随父母进行迁移至外市,能否申请育儿补贴?向什么单位进行申请?

可以申请。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申请时工作单位仍在本市的,向所在单位进行申请。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申请时双方均已调到外市工作的,向子女户口迁出本市前的村(居)委会申请。

3.其他对象向子女户口迁出本市前的村(居)委会进行申请。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不在合肥市,2024年1月1日以后生育,生育后户籍迁至本市,能否享受本市的育儿补贴?

不能享受。生育时,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生育子女在本市落户,方能享受我市育儿补贴政策。此情况,生育时不满足该条件,故无法在我市进行申领。

八、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为本市户籍,2024年1月1日以后生育,生育的子女在外市落户后又迁至本市,能否享受本市的育儿补贴?

不能享受。生育时,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且生育子女在本市落户,方能享受我市育儿补贴政策。此情况,生育时不满足该条件,故无法在我市进行申领。

九、向单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申报发放育儿补贴的对象,需要由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乡镇(街道)进行核实盖章吗?单位需要审核盖章吗?

申请人填写《合肥市一次性育儿补贴发放申请表》,如单位对职工子女及生育情况核实不清,申请人需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申请核实盖章,发放单位在表格中“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可自行修改为单位审核意见)”处盖章。

十、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属于用工单位的聘用人员?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如何申领育儿补贴?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动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故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用工单位的聘用人员。如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国企,结合夫妻另一方的工作单位性质,劳务派遣人员可按文件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及有关单位申请;如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私企,结合夫妻另一方的工作单位性质,劳务派遣人员可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十一、子女出生时,夫妻一方在国企工作,另一方无单位。申请育儿补贴时国企一方已离职,能否要求向申请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申请时双方均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可以向申报时子女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申请。

十二、单身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子女,能否申领育儿补贴?

根据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2024年1月1日以后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故单身生育不能申领育儿补贴。

十三、夫妻离异或丧偶能否申领育儿补贴?夫妻离异,育儿补贴发放给男方还是女方?

1.生育时夫妻离异,原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市,子女落户在本市,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向子女跟随方发放育儿补贴。

2.申报时夫妻离异,生育时符合《方案》规定的条件,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向子女跟随方发放育儿补贴。

3.丧偶已死亡销户,生育时子女户籍落户在本市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原户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按文件规定进行申请。

十四、复婚夫妻的子女数如何计算?

以复婚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十五、育儿补贴申请表上有“生育登记回执号”这一项,生育登记服务卡(证)是不是必需的申报材料?

此项非必填项,生育登记服务卡(证)根据群众意愿按需办理,如未办理可不填写。

十六、户籍在合肥市四县一市的居民能否申领补贴?

可以申领。户籍在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居民均可领取,合肥市区域内各级、各类单位,均需按照《方案》规定执行。

十七:申报对象采取作假、隐瞒的方式重复、违规领取育儿补贴,如何处理?

一经发现,发放单位可进行通报并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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