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试点开展“免陪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3-05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卫医〔2025〕17号
发文日期:2025-03-05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试点开展“免陪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护理学会、市护理质控中心、市老年护理质控中心: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和高品质的护理服务需求,减少患者在院期间家属陪护压力,有效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本市决定在三级医疗机构首批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工作,现将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免陪照护服务”即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医疗护理员,为住院患者(特级、Ⅰ级护理患者)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生活照护服务,不依赖患者家属亲自陪护,也不需要家属自聘护工。

(一)试点医疗机构:原则上,2025年5月底之前,市级、区级三级医疗机构(设有重症监护室)全部开展“免陪照护服务”试点,其他类型的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试点的,也可参加首批试点。

(二)试点病区:采用1+X的病区模式,其中1为重症监护病区,X为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的其他病区或单元(数量不限)。

(三)服务对象:“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免陪照护病区的特级、Ⅰ级护理的住院患者。

(四)收费管理:“免陪照护服务”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支付范围、标准由市医保局另行制定发布。

二、工作要求

(一)充分告知,稳妥推进。医疗机构推进“免陪照护服务”的过程中,应确保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意愿,可以自主选择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免陪照护服务”,也可以选择社会化、市场定价的医疗护理员服务(不纳入医疗机构“免陪照护服务”收费)。对于重症监护等特殊病区,因医疗原因不能由患者自行选择的,要与患者以及其家属做好告知。

(二)明确服务内容,规范管理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应明确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员的管理部门、病区的管理人员以及投诉渠道并做好院内公示,按照市护理学会《免陪照护服务基本规范》团体标准为患者提供生活照顾服务。医疗机构免陪照护病区应根据《免陪照护服务基本规范》团体标准细化本病区具体服务内容、人员培训等相关管理要求。

(三)主动公示收费标准,规范收费管理。医疗机构提供“免陪照护服务”的,应在病区显著位置公示相关收费标准,把患者“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情况纳入每日医疗服务收费清单,便于患者查询。

(四)纳入护理质控督查,规范服务内容。市护理学会要开展《免陪照护服务基本规范》团体标准的培训,并根据实施反馈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医疗机构开展“免陪照护服务”情况,纳入年度本市护理质控以及老年护理质控,确保全市“免陪照护服务”同质化。

三、其他

即日起,拟纳入“免陪照护服务”试点的医疗机构,可向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报备,具体内容包括:试点病区,收费价格、1个医疗护理员服务患者数量。联系人: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 黄锐,电话:23117850,传真:83090065。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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