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3-27
省市地区:甘肃
发文机构: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发文字号:甘人社通〔2025〕104号
发文日期:2025-03-27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各市(州)税务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

为健全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更好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筹资作用,推动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2〕30号)等政策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要求,健全完善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鼓励村集体经济基础好、成员身份确认规范、积极性高的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先行试点,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推动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有序推动集体补助工作规范开展,逐步扩大实施范围,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共同富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严格规范对象、标准及程序

各地要坚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确保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一)补助的对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已经完成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集体补助缴费按年度计入个人账户。

(二)补助的方式和标准。各地可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式(附件1),稳妥选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普遍认可的补助方式。鼓励优先选择设立普惠型补助,也可对残疾人、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给予倾斜补助,或选择激励型、奖励型集体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内容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机制议定。集体补助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不替代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且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补助。当年度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超过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资金的来源与用途。集体补助资金来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一年度净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举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引导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引导动员企业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资助。

(四)补助的流程。各地可参照《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流程》(附件2)具体办理。有意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保费的具体实施内容,主要包括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方式及标准等事项。如实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附件3),由乡镇(街道)对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申报材料审核后,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乡镇(街道)负责将集体补助书面申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附件4)报送至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确认集体补助(资助)名单等相关信息后,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传递至税务部门,并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后,归集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按年度记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

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进行集体补助时,在履行相应暂停程序后,及时向县区人社和农业农村部门告知,终止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集体经济组织具备重新履行补助能力时,可按程序申请继续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协同推进。集体补助是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方式,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的有力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纳入党委政府年度重要事项,借力推进集体补助工作。各级人社、农业农村、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合力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

(二)加强监管,规范实施。资金安全是推进集体补助工作的底线要求,落实集体补助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各环节、各流程要做到民主公开、公正透明。各地要严格执行《甘肃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在资金筹集、管理、划转和缴费等各个环节规范操作,确保资金安全完整、补助精准到位。

(三)及时跟进,总结提升。各地要及时跟进工作开展情况,强化跟踪调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确保集体补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形成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举措。各地工作推进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省直相关部门。

附件: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式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流程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 肃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甘 肃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5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方式

普惠型:对当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完成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如,每人每年100元、200元或以上定额补助。

资助型: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或家庭有重大变故的家庭成员,也可额外给予缴费补助。

激励型:强化缴费激励作用,根据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予相应的缴费补助。

奖励型:统筹考虑各级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给予受奖励成员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


附件2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集体补助工作流程(参考)

1.组织申报。有意愿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程序确定集体补助具体实施内容,如实填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2.提交申请。乡镇(街道)负责将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书面申请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审核后,统一报送至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请须明确补助人员范围、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3.复核及缴费。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后,对提交的补助对象参保缴费等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集体补助(资助)名单相关信息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传递至税务部门,缴费单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费,费款完成征收后,税务部门将缴费数据信息及时推送至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对账工作,确保计入当年度个人账户。

4.公开公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集体补助记账结果(个人权益记录)反馈相关村(社区),各村(社区)收到反馈结果后,即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附件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表

附件3.png


附件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花名册

附件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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