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订背景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广大缴存职工对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有效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还贷负担,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济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定义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商业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对象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其他共同还款人、不动产权利人不得以共同还款或对该套住房拥有所有权为由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条件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1.借款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且所购住房的产权人。2.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已经办理,并符合办理(或转移)房屋抵押登记条件;3.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4.借款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5.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四)可贷款额度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五)贷款期限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济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到期期限。
(六)贷款利率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七)材料清单
借款人应向公积金受委托银行提出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2.《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3.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4.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5.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6.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复印件;7.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房屋的购房发票、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的有效凭据;8.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以上资料经借款申请人授权可通过共享数据信息获取的,可不再提供纸质资料。
(八)办事流程图
(九)业务咨询
(十)风险防范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对转公积金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可采取相应调控措施,暂停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当个贷率低于80%(含)并持续3个月,可启动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执行时间
《暂行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和保证服务质量,避免业务过于集中,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5年6月30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2025年9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管理处
咨询电话:81959393
五、其他
《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