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3-20
省市地区:山西
发文机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25〕4号
发文日期:2025-03-20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一)申报主体。参保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及准备相关资料等工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含档案管理单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报和准备相关资料。

(二)初次鉴定。申报应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市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在省本级参保的,向本单位省内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初次劳动能力鉴定。

(三)再次鉴定。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通过作出初次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鉴定受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经费保障。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我省原有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复查鉴定所需经费来源、支出内容等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从其规定。

二、做好病残津贴申领审核工作

(一)申领主体。参保单位负责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申领工作;有档案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无档案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作出无档案材料承诺后(附件3),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负责病残津贴申领工作。

(二)工作或生活场所公示。在鉴定结论出具后,符合申领条件的,须在本人工作或者生活场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附件4),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或者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待遇申请的,可以进行下一步申领工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无需公示。

(三)做好相关政策权益告知。参保单位应向符合条件且自愿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进行权益告知,告知内容主要包括病残津贴相关政策及申领程序,填写申领病残津贴知情同意书(附件5),本人或者受托人要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由首次受理部门(单位)负责权益告知,告知方式可采用书面或其他网络信息方式。有关权益内容可以从省人社厅门户网站获取。

(四)待遇领取地判定。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参保人员涉及跨省流动就业,在多个省份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者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五)申领渠道。可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渠道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申请。其中,省本级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可由参保单位向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病残津贴申请。

(六)申请材料。申领病残津贴时,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申请表》(附件6)、本人档案、公示表、本人或者受托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填写申请表时,填写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按照前述申报要求,符合无需提供本人档案、公示表情形的,不必提供。

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将参保人员上述资料扫描后上传至山西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并填报相关信息。无档案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由本人或者受托人按上述要求,携带资料按规定申领渠道履行申领病残津贴手续。

(七)审核程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申请后,首先要按规定判定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遇领取地确认结果。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对提供的原始资料与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进行核对,由待遇领取地市级(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须确认参保人员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须对参保人员的出生年月、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病残津贴的起领时点和领取病残津贴月数进行确认。初审通过后,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定。

(八)人社部门网站公示。在初审通过后,对符合病残津贴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市级(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附件7),公示期满且未发生投诉举报或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待遇申请的,按程序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正式审核决定(附件8),并提供给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申领人员审核结果,并为其办理病残津贴待遇核定及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形成监督机制。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培训工作,对各类资料严格把关,对初审结果负主体责任。各级鉴定机构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加强监督,强化技术支撑,完善工作机制,配合人社行政部门做好鉴定工作。省级经办要研究制定我省病残津贴经办规程,负责全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及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等具体经办工作。省级信息部门要做好信息系统准备工作,加强信息比对,内部流转逐步实现全程网办,确保病残津贴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二)加强风险防范,强化底线思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及病残津贴申领工作涉及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基金安全,各市要严格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审核,优化服务,必要时提供上门服务,确保工作顺利实施。省级要将风险防控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严防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

3.参保人员无档案承诺书

4.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公示花名表

5.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知情同意书

6.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申请表

7.参保人员拟领取病残津贴公示花名表

8.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审核决定书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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