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合并实施本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5-09
省市地区:上海,上海市
发文机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25〕6号
发文日期:2025-05-09
执行日期:2025-05-01
废止日期:2025-12-31
摘要: 关于合并实施本市重点群体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4号)、《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岗位挖潜扩容 支持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就劳发〔2025〕2号)相关要求,现就整合优化吸纳就业补贴和扩岗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招用2025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本市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本市企业和社会组织。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按每招用1人补贴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三、资金渠道

  由单位所在区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区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受理审核

  (一)按照“方便、快捷、规范、安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助。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将本地2025年新参保人员信息与部省人社业务协同平台提供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身份核验接口”“2023年、2024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核验接口”比对,确认参保人员身份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将名单下发至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向单位发送告知信息。

  (三)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单位就业登记信息,劳动合同备案信息,失业、工伤、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完成审核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核拨至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保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各环节有效对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做好用人单位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各区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对部端比对下发的身份不实、重复享受等疑点数据,要立即核实,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追回所发补助资金。对有骗取补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家单位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

  (二)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

  (三)劳务派遣单位属于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但不适用“免申即享”。符合享受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的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使用协商材料等)。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一次性扩岗补助申请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15日内将用工单位应享受的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无故截滞留资金,并在收到补助资金后60日内向单位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用工单位补助资金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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