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更好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更大程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要任务
自2025年4月1日起,在各市和省本级组织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依托山西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依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实现工伤职工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费用。
二、工作进度
各市和省社保局、省社保卡中心要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基础条件,分三步走逐步实现全部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全覆盖:
(一)自2025年4月1日至12月底,原试点市(太原、阳泉、长治、临汾市)实现30%以上的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其他市和省本级至少实现一家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
(二)至2026年12月底,原试点市(太原、阳泉、长治、临汾市)实现50%以上的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其他市和省本级实现30%以上的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
(三)至“十五五”末,原则上各市和省本级实现全部三级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
原则上至2025年12月底,各市和省本级实现20%以上的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2026年底,实现50%以上的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支持跨省直接结算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至“十五五”末全部实现。
三、备案有效期和冻结期
在各市参保的工伤职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由参保地市级经办机构审核;在省本级参保的工伤职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由省级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的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其有效期和冻结期实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一)备案有效期。在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一年;转诊转院到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三个月。备案有效期自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至期满之日。
(二)备案冻结期。在省外居住(工作)半年(含)及以上的工伤职工,备案冻结期为五个月;转诊转院到省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备案冻结期为三个月。备案冻结期自经办机构审核同意之日至期满之日。工伤职工在备案冻结期内不得申请新增、变更和取消备案。
四、就医结算支付
在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备案的外省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在我省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就医地经办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协议机构支付费用。省市级经办机构与协议机构同时签订服务协议的,上述费用由市级经办机构支付;省级经办机构单独签订服务协议的,上述费用由省级经办机构支付。
五、资金管理
(一)加强预付金管理。省社保局、省社保卡中心应根据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去向、上年度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结算情况,加强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预付资金管理,按照部级经办机构的要求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时做好预付金的划拨、收款和清算工作,并将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预付我省资金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管理。
(二)加强风险防控。各市经办机构和省社保局、省社保卡中心要充分利用山西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系统,对就医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利用,加强对协议机构执行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监督检查,以大额、高频次费用及支出等为重点,开展数据稽核,强化异地就医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社部门、省社保局、省社保卡中心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契机,大力推进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与本地经办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按照“成熟一家、接入一家”的原则,逐步实现全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与本地经办机构联网直接结算、支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省社保局、省社保卡中心要按季度调度汇总各市和省本级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人社部社保中心。卫生健康部门指导相关医疗机构配合落实跨省异地就医各项任务,提高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12333咨询服务电话和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拓展线上和线下宣传渠道,全面精准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群众来电来访及日常关切,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在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引导工伤职工合理有序就医。
《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4〕21号)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