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本站发布时间:2025-08-01
省市地区:广西
发文机构: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8-01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办理条件等有关事项以我中心通告为准,具体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

(二)借款人购房时已在区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人自贷款申请日往前推算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且至少正常汇缴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已按时正常还款 12 个月(含)以上,在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五)借款人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房屋为南宁市所辖城区范围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住住房,并对该套房屋拥有所有权;该套住房只办理有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银行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权人,且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抵押登记仅有此条;

(六)符合区直中心对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及抵押人的要求;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和配偶及房产共有人的身份证件;

(二)婚姻情况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

(四)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

(五)近12个月贷款还款对账单(对账单须含贷款本息余额,并加盖原贷款银行业务公章)。

(六)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房产类型属一手房的提供原购房合同;属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凭证和房龄原始查档证明(须载明房屋楼栋的竣工和建成时间)。

三、电话咨询

(一)12345政务服务热线(7×24小时)

(二)中心咨询电话

服务管理科:0771-2441812、2441809

政务中心管理部:0771-5715982

新民管理部:0771-5755689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13:30-16:30)

四、办理方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实行先预约后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智桂通”平台选择管理部进行预约。

五、其他事项

我中心将根据个贷率和资金流动性对此项业务动态管理,为大家做好服务。请大家合理安排时间预约办理。

特此通告。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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