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细则》出台的背景情况是什么?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作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是保障参保人员获得高质量服务的重要支撑,也是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主要对象。按照相关工作部署,我市前期出台了《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规范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有效保障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市的顺利推行。2024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工作要求,我局结合我市实际,细化管理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印发《天津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制定的《细则》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各级医保部门的工作职责;二是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机构类型、规划管理、申请条件、确定流程等内容;三是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信息变更、服务规范、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四是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以及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相关内容;五是明确各级医保部门行政监督、协议处理、社会监督、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内容和管理方式。
三、申请成为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细则》明确,长护服务机构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不存在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一)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医护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二)具有适应《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财会制度及审计制度;
(三)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细则》还明确了本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规划出台前,经本市民政、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许可,或者符合市和区政府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工作要求的长护服务机构,可视同符合配置规划。
四、《细则》借鉴了我市哪些经验做法?
《细则》借鉴和延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管理及相关政策内容,在国家《办法》的基础上,明确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用工管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提供规范票据等管理要求,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管理内容。同时,继续延用我市长护险制度试点初期建立的委托经办服务管理体系,明确医保经办机构可按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委托经办机构)参与长护险经办工作,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效能。
五、《细则》在提升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管理方面有什么措施?
《细则》提出了医保经办机构逐步建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护理服务质量的管理机制,通过引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自建和完善行业服务规范,量化质量管理指标等方式,推动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