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提振消费部署要求,支持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作用,结合本市实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通知》(苏房金〔2025〕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二、主要内容
1.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住房已出售的,可核减相应贷款次数。
缴存人家庭核减贷款次数,须提供有房(无房)证明,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本中心以外的单位发放的,另须提供原借款合同。
2.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15%。
3. 扩大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之和。重大疾病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4. 支持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支付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可选择家庭任意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前十二个月应无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一年可提取一次,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一年物业费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至少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支付物业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或单身声明(现场签署)、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物业费发票(一年内有效),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家庭病床。
(二)物业费提取
1. 本《通知》所述一年是指自然年度。
2. 本《通知》所述物业费发票应载明业主姓名、房屋坐落,并与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保持一致,开票信息应为“物业费”。
3. 单次物业费提取涉及多张发票的,应在该提取首次办理时一次性提供。
(三)关于新老政策衔接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受理日期在2025年9月1日之前的,按《通知》实施前的政策执行;2025年9月1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提取贷款受理日期为缴存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之日。
五、关于新旧政策对比
六、政策问答
1. 问:缴存人李某家庭之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了房产A和B,如房产A已出售,现在购买房产C,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可以。
2.1 问:缴存人张某和配偶钱某名下有自住住房A和B,如果他们之前12个月没有公积金提取记录,可以以支付住房A物业费的名义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答:可以。
2.2 问:如果张某和钱某在2025年10月以支付住房A物业费的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又于当年12月以支付住房B物业费的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吗?
答:不可以。缴存人家庭支付物业费一年可提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