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08-27
省市地区:浙江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8-27
执行日期:2025-07-01
废止日期:-
摘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李强总理在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推进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随着就业形态多样化、用工方式灵活化,以劳动关系为基础的工伤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更可靠保障的需求,出台配套实施意见,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能分散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风险,切实保障相关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2.《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0号)

三、主要原则及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遵循三项原则: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解决职业伤害保障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兜牢职业伤害保障底线,维护新就业形态人员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创新引领,以政策创新和信息化手段为支撑,适应平台企业跨地区经营、线上化管理的特点,探索完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标准。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浙江省情实际,探索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优化经办服务,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我省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广覆盖。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督促试点平台企业依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按时足额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做到每单必保、每人必保。省内出行、及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其他平台企业有参加职业伤害保障意愿的,可提出申请,经评估审核批准后,纳入本省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二)维护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平衡。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以即时配送行业为重点,切实加强职业伤害保障资金收支平衡管理。根据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职业伤害发生率等情况,每年对平台企业职业伤害保障费缴纳标准进行浮动管理。将职业伤害预防宣传培训纳入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范围,减事故保安全降支出。

(三)建立职业伤害保障资金缺口分担机制。根据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原则,全省职业伤害保障资金年度收支出现缺口的,按各地年度待遇支出占全省支出比例计算缺口额,按照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相关规定,计算各地应分担额度。

(四)严格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严格开展职业伤害确认,及时作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待遇保障。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足额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给职业伤害人员,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有垫付费用的,垫付部分按规定支付至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

(六)着力提升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水平。采用委托承办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模式,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职业伤害保障经办服务,由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工作,推进职业伤害保障“一件事”集约办理。平台企业及其服务机构要做好受伤害人员及时救治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协助配合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卡在职业伤害保障领域的应用,切实提升新就业形态人员办事的便利性。

(七)加强与特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的衔接。试点工作实施前,已按照《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参加单项工伤保险的试点平台企业及新就业形态人员,应当按照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非试点平台企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可按规定继续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国家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平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曹操出行、美团、饿了么、达达、闪送、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出行、顺丰同城、滴滴货运、满帮省省等,以及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以上述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出行、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劳动并获得报酬或者收入的新就业形态人员。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省人力社保厅

咨询电话:0571-8705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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