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7-31
省市地区:新疆,乌鲁木齐市
发文机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乌公管规〔2025〕7号
发文日期:2025-07-31
执行日期:2025-07-31
废止日期:2026-12-31
摘要: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中心、科室、管理部:

现将《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关于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持续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助力职工实现安居梦,同时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购买本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全额提取配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

二、购买本地新建商品房(现房),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商业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三、购买本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征信审核条件调整为:《个人信用报告》五年内未出现连续五期或累计十期及以上逾期记录。

上述阶段性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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