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若干措施》的通知

本站发布时间:2025-08-20
省市地区:福建
发文机构:中共福建省委社会工作部,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闽退役军人厅规〔2025〕3号
发文日期:2025-08-20
执行日期:2025-08-20
废止日期:2030-08-19
摘要: 关于印发《福建省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社会工作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卫健委、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社会工作部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贯彻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

工作规范》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退役军人部发〔2025〕6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工作原则。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综合考虑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程度、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和现实表现,确定相应的帮扶顺序,发放帮扶资金物资防止搞平均主义。同等困难条件下向参战、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倾斜,树立服役贡献越大、关爱帮扶越好的鲜明导向。优军优抚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地提供逐步调整为常住地提供。

二、健全困难对象数据比对机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半年与省民政厅、每年与省医疗保障局进行1次数据比对,由各地组织摸排核实后纳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确保帮扶援助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加强日常走访和台账管理制度。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通过日常走访、定期摸排等方式,准确把握困难退役军人思想动态、生活情况和家庭状况,摸清急难愁盼问题,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对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特殊困难群体,经常性上门走访,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作为民生实事的重要内容,对各类困难事项实行台账式、清单化管理。

四、加快推进志愿服务协作联动。社会工作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指导。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相关单位,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会工作服务站、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等载体,深化社会工作者和退役军人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服务机制,对退役军人开展济困解难、扶弱助残、救灾援助、普法宣传、心理疏导等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推动退役军人志愿服务工作精准化、项目化、常态化运行。

五、持续完善困难退役军人社会救助体系。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退役军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就业创业产生的必要工作成本,可依规给予适当扣减;其按规定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立功奖励荣誉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经济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对已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困难退役军人一次性临时救助的对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的临时救助范围。对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根据其意愿优先安排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六、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加强对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为退役军人提供必要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业务上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申请法律援助时,经济审查标准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鼓励各地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退役军人军属免于经济困难审查。

七、创新开展困难退役军人医疗帮扶。卫生健康部门对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免除其住院预交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为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服务系统内人员。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每半年将认定人员名单推送至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办理。

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对纳入低保、特困、返贫致贫人口范围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实施大病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取消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支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

八、落实优待优惠措施。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各地光荣院、优抚医院,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进行收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组织优抚医院为困难退役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九、实施住房优先救助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租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中,结合退役军人服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参战、立功、伤残退役军人住房实际需求,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优先保障范围。对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现唯一住房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且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十、加大困难退役军人子女助学帮扶力度。每年秋季开学前夕,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有入学子女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进行全面走访,通过现金、实物帮扶等形式,让其家庭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温暖。

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符合教育救助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申请,采取减免相关教育费用、发放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方式,切实保障困难退役军人子女的基本学习需要,确保顺利完成学业。

十一、加强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

各级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适时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细化帮扶对象标准,规范帮扶审批、资金支付程序,确保帮扶资金发放时限合理、专款专用、及时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健全部门定期会商工作机制。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遇有涉困难帮扶重大突发情况随时召开。

十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支持引导具有相关宗旨、业务范围的慈善组织为退役军人、优抚对象提供关爱服务和帮扶援助。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协会效应,注重发挥老龄协会和残联、妇联以及老年协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作用,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关爱尊崇和专业化社会服务。

广泛开展爱心企业、个人特别是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兵支书”等、与困难退役军人“结对子”活动,提供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生活照料、养老服务等。

十四、深入实施“情暖老兵”行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活动支撑、物资服务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救助,打造“情暖老兵”公益品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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