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统一提取业务审核标准,规范办理流程,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与稳健运行,更好地支持缴存人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此次新规针对异地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购买二手住房提取、购买二手住房还贷提取,以及购房提取后撤销备案或取消交易等四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异地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简化材料,便利群众
新规明确,缴存人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含同一套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无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缴存证明或当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这一调整,进一步简化了材料要求,减少了缴存人的办事负担,让跨区域住房公积金使用更加便捷。
(二)购买二手住房提取:强化监管,防范异常交易
针对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业务存在房产频繁交易、婚姻关系频繁变更、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情形,明确限制申请提取的时间,并规定现金交易购房情形不予办理提取。
例1:缴存人于2025年8月1日取得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在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之间,该房产共有2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含本次),那么申请人在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期间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例2:缴存人A与B于2025年8月1日登记结婚,A或B任一方,在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之间办理结婚登记2次及以上的(含本次),B所购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没有A的姓名,那么缴存人A在2026年2月1日至2027年1月31日期间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二手住房还贷提取:明确金额核定标准,防范超额提取
针对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与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购房总价或贷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况,按已备案的购房合同金额认定购房款和贷款金额,可提取月还贷额按“认定的贷款金额÷住房商业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金额×月实际还款额”计算(认定的贷款金额为备案购房合同总价与首付款之差)。
(四)缴存人办理了购房提取,但在购房后撤销备案或取消交易行为,须在三个月内主动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若再次购房,符合条件的,可按新购住房申请提取。
三、执行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新规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更好地保障缴存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