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09-18
省市地区:四川,成都市
发文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09-18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对缴存人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化与市医保部门联动,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热点问题

(一)重大疾病的范围如何认定?

《通知》沿用成都市总工会对重大疾病类型的认定范围,参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成都办事处印发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中互成〔2023〕5号),将原11项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扩展至35项。

(二)父母所患重大疾病在扩展的病种范围内,是否可以提取我本人公积金?

可以。缴存人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通知》所列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三)没有医疗费用发票,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可以吗?

可以。申请重大疾病提取的,可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作为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凭证。

(四)医疗收费票据上已记载了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情况,还需要提供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吗?

不需要。若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票据已记载了医疗保险支付结算情况,无需再提供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未记载的,则需提供。

(五)提取金额超过3万元,还需要提供就诊病案吗?

不需要。《通知》取消了“提取金额超过3万元,应同时提供就诊病案”的规定,无需提供就诊病案。

(六)我原来办理过重大疾病提取,还在持续治疗中,现在能办理提取吗?

可以。《通知》实施前已办理过重大疾病提取的,可继续以同一病种申请提取。


解读机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业务管理部

解 读 人:谭昕


联系电话:(028)61889897  (028)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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