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工作,并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一、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2025年缴存基数调整口径为职工本人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缴存基数上下限之间的,缴存基数应为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缴存基数下限标准的按下限缴存,高于缴存基数上限标准的按上限缴存。
例如:中心城区某单位职工小蓉2024年月平均工资为9000元,则2025年缴存基数应调整为9000元;职工小金2024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2025年缴存基数应调整为2100元。
3.2025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2025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2025年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的缴存基数应不低于2025年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4. 2026年1月起,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标准的缴存职工,成都公积金中心将按规定调整其缴存基数至下限。
5.机关、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缴存基数的相关要求确定职工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2.缴存单位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3.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个人和单位月缴存额分别以元为单位,见角进元取整数。即: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
例如:职工小成2025年缴存基数为7851元,如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为12%,则小成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943元(7851×12%=942.12,见角进元为943);如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为8%,则小成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628元(7851×8%=628.08,见角进元为628)
二、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网上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可通过单位网厅“缴存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单位附属信息管理-差异化缴存”“单位缴存状态变更-降低缴存比例”事项申请办理。
(二)线下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资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办理。
三、具体要求
(一)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当年1月1日起适用。
(二)缴存单位应办理缴存状态正常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封存状态的职工不作调整。
(三)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上、下限规定,不得通过违规补缴等方式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办理职工以往年度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时,汇补缴标准不应超过对应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下限。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原则上一年只能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需纠错调整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渠道申请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在其他中心存在封存账户的,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者微信、支付宝搜索“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三)为保证缴存的连续性,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继续缴存。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