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09-02
省市地区:黑龙江
发文机构: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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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25-09-02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门诊慢性病管理,切实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认定标准(试行)>》(黑医保规〔2025〕12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此前,我省各统筹区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为提升全省门诊慢性病保障效能,统一规范管理,保障参保群众公平享受医保待遇,亟需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并明确执行要求,因此研究《认定标准》的起草工作。

二、《认定标准》主要内容

一是《认定标准》重点明确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糖尿病合并症、心房颤动、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高血压(Ⅲ期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布鲁氏菌病、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癫痫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支气管哮喘、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20种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的临床表现和诊断依据等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全省门诊慢性病认定。二是细化执行标准,保障待遇公平,政策执行中严格区分“已认定”与“新认定”情况,保障过渡平稳,已认定人员权益不变,在《认定标准》印发前,各统筹区已完成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有规定享受相应医保待遇。《认定标准》印发后,所有申请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必须严格依据全省统一的认定标准办理,确保在同一标准下获得公平的认定结果。三是《认定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各统筹区在落实过程中,要优化流程,做好衔接,及时答疑解惑,做好宣传,确保政策执行无堵点,群众享受待遇无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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