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促进养老服务品质提升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10-29
省市地区:浙江,宁波市
发文机构:宁波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10-29
执行日期:-
废止日期:-
摘要: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促进养老服务品质提升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促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宁波市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促进养老服务品质提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国家及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文件精神,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监管机制。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守牢安全底线、持续优化服务,长效纠治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管理中的高频易发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内容解读

在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发展形势和专项整治中发现高频问题,《实施意见》围绕“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从明确监管重点、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工作保障三方面提出12条举措。

(一)规范开展备案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均应按养老机构进行登记备案。采取住宅式分户居住或酒店式长租公寓、村民委员会建设具有住宅性质的村老年公寓等服务形式的养老新业态,不作为养老机构管理。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压实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清单。强化建筑、消防、食品等安全监管,对隐患实行整改、查封或关停处理。特殊情况下,可通过政府会议纪要解决问题。新建小区须预留居家养老用房的餐饮、消防等设施。

(三)提升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水平。专业岗位人员须持证上岗。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员工守则,对新入职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消防安全和技能培训,落实消防值班制度。加强人才培养与权益保障,严惩欺老虐老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养老服务资金监管。加强财政资金审计与绩效评估,打击欺诈骗保及非法集资。规范预收费行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监测预警和查处违法行为。

(五)健全运营管理制度。机构应健全安全、服务、财务等制度,公示收费,完善监控与档案管理。规范入院评估与协议签订,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公建机构坚持公益属性,加强退出的指导监管。

(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配备应急设施,建强微型消防站。鼓励参保综合险,落实事故、纠纷及传染病等报告制度。

(七)健全协同监管执法机制。健全养老服务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各部门按职责联动查处。

(八)丰富监管监测方式手段。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失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完善备案信用承诺及事中事后监管。

(九)规范标准评价机制。落实养老服务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十)加强组织保障。坚持党的领导,强化部门密切协同保障人员、设备、经费及执法装备等,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队伍专业能力。

(十一)落实各方责任。机构承担主体责任,街道(乡镇)负属地监管职责,各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十二)支持社会参与。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调解纠纷,促进机构优质服务、专业服务、暖心服务。

四、创新做法

相较于国家、省综合监管意见,我市实施意见主要的创新点有:

(一)围绕高频易发问题进行了专款规定。如聚焦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在“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条提出分层分类处置规则,在“提升从业人员管理服务水平”条提出养老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消控室人员配备和值班要求。针对收费公示、入院评估等问题,在“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中均提出了刚性要求。

(二)聚焦监管模糊地带明确了监管责任。如以民政部文件为依据,明确“采取住宅式分户居住或酒店式长租公寓、村民委员会建设具有住宅性质的村老年公寓等服务形式的养老新业态,不作为养老机构管理。”对该类机构的监管,提出属地管理+业务监管的模式,即“不作为养老机构管理的养老新业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镇乡)应对其加强管理、督促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问题,及时告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共同处置。”

(三)着眼最终落地成效细化了工作要求。一是固化工作举措。将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疏散演练和应急知识宣传,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每年分别抽取10%比例的地区、项目开展养老服务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等举措,以文件形式固化。二是划定改革创新方向。对当前推进的国企化改革,明确提出底线性要求,即“公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保兜底、保基本、促普惠职能放在首位,坚持公益属性不变、服务用途不变、服务水平不降低、国有资产不流失、业务监管不缺失”。

五、其他说明

本意见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解读机关‌:宁波市民政局

解读人:孙骏、吕亮弯

‌联系电话‌:0574-8938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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