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本站发布时间:2025-12-26
省市地区:山东
发文机构:山东省民政厅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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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摘要: 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鲁政办字〔2025〕17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重度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托养照护是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202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国办函〔2025〕75号,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进行了系统性顶层制度设计。为抓好《意见》落实,确保落地见效,着眼于弥补家庭照护能力不足,推动我省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并出台《若干措施》,对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分4部分、10条措施。第一部分,明确服务对象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第二部分,强化托养照护服务供给,提出加强服务对接、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提升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能力、发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提供多元化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6条措施。第三部分,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提出完善服务补助政策、强化要素保障、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作用、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等4条措施。第四部分,强化组织实施,建立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机构、资金、服务等监督管理。

三、亮点措施

(一)加强服务对接。各地应掌握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需求,区分不同年龄段和需求,为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对接、适配服务资源。加强残疾等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老年人能力等评定评估标准衔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等保障范围。将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事项纳入残疾人服务“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

(二)增强服务供给。加强“如康家园”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如康家园”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源共享、共建共营。有条件的村(社区)可通过公共空间运营、减免场地租金等方式,引导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进驻并提供服务。发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培育发展专业性强、运行规范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服务机构。为重度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科技助残以及辅助器具适配、租购等多元化服务。

(三)完善补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16-59周岁未安置型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对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低保和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中的残疾人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加强各类补助资金、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衔接。

(四)强化要素保障。有效保障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设施土地要素供给,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引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申请免税资格,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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